双鹭产品
【用法用量】
本品浓缩液应用生理盐水或 5% 葡萄糖液按 1:20 或 1:100 比例稀释,然后缓慢输入静脉,时间应超过 2~6 小时。一经稀释,溶液必须于 48 小时内使用或遗弃。
剂量和用法:
下面的剂量作为参考,建议用量为 3~5mg/kg,约相当于口服剂量的 1/3。对血中环孢素水平的日常监测至关重要,可应用单克隆抗体酶联免疫法进行监测,依据测定结果确定不同患者的实际剂量,因此而获得靶浓度(查询有关血液水平监测信息见预防节)。
1、器官移植
当本品与其它免疫抑制剂(如皮质类固醇,或作为 3~4 种药物治疗方案中的一种药物)联合应用时,应给予较小剂量(如静脉输注 1~2mg/kg/天,然后口服 3~6mg/kg/天)。患者应尽早进行口服环孢素的治疗。
2、骨髓移植
第一次给药应在移植前一天进行,最好为静脉输注 3~5mg/kg/天。在术后的最初阶段应每日注射该剂量,最多不超过 2 周。改为口服维持治疗后,剂量约为 12.5mg/kg/天。
胃肠道失调吸收受损的患者可以继续静脉输注。
部分患者在停服本品后可出现 GVHD,恢复用药可立即见效。
【不良反应】
本品的不良反应通常是剂量依赖型的,剂量减少后可逆。常被报道的不良反应有肾功能损伤(51.7%),高血压(38.5%),感染(34.1%),多毛(32.9%),震颤(20.7%),肝功能障碍(18.4%),牙龈增生(14.8%)等,详见说明书。
【禁 忌】
1、对环孢素或聚氧乙烯化蓖麻油具高敏感性的人群禁用。
2、有病毒感染时禁用本品,如水痘、带状疱疹等。
3、恶性肿瘤史或免疫缺陷,及近 3 月内接受环磷酰胺等治疗者禁用。
4、心肺严重病变禁用。
5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。
【贮 藏】遮光,密闭,在阴凉处(不超过 20°C)保存。
【有 效 期】24 个月
【批准文号】国药准字H200543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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